为规范我校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完善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购〔2017〕53号)以及江苏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经费来源
1.财政性资金:所有政府资助科研经费、校内配套科研经费等明确为财政性资金。
2.非财政性资金,含所有财政性资金外的项目经费,如企事业合作赞助、各类基金会、自筹资金等。
二、具体实施
1.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采购项目中明确为采购科研仪器设备的,按上述苏财购〔2017〕53号文执行,不适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相关规定。非财政性资金项目参照实施。
对于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必须由项目负责人或相关科研团队负责人签署《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承诺书》(附后),承诺所采购设备确实用于科研项目,并对采购设备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采购项目,不能明确为科研仪器设备的,必须严格按校内采购办法、江苏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等相关规定实施(含信创),包括采购限额、采购方式等,具体见相关文件。
三、附则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采购管理部门负责解释。本意见如与国家和省相关政策法规发生冲突,以国家和江苏省相关政策法规为准。
关于明确科研仪器设备采购不适用政府集采目录的指导意见(定稿).docx
财务处(采购与招投标办公室)
2025年4月23日